发布时间:2021-05-19 作者:郝建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和学校相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及《2017年新增易制毒化学品清单》。
第二条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禁止在实验室内使用和储存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特殊科研需用,需严格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在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在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其他化学类物品时,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如下:
1、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实验室常务副主任,第二责任人为实验室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第三责任人为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各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及易制毒化学药品进行分级管理。
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开展相关实验时,实验专员为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应结合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项目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
3、科研团队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科研活动的,团队负责人为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购买管理
第五条 申请购买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老师,应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详细填写使用用途,使用责任人签字确认,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相关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并加盖实验室公章,由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采购部联合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购买。
第六条确因科研需要,必须在实验室内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责任人应提交国家认可的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必须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科研情况报告、使用储存设施和地点的安保措施说明、相关管理制度、责任书和应急预案等材料报学院审批,再由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的,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购买手续。
第七条校实验室与依托单位采购部统一购买申报的易制毒药品后,移交给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由易制毒药品管理员统一入库、存放。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实验员,由实验专员到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进行登记领取;科研团队进行实验的,由团队负责人指定两名团队成员专人领取。
第九条 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库房和各科研团队药品柜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必需配备专用储存装置,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要做好实验标示、实验记录和药品使用记录,形成实验档案资料。其中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的,须有两人以上同时操作。未使用完毕的易制毒化学品若短时间内不再使用,需交回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进行自查并做好相应记录。自查中发现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使用人应确保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储存场所的安保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有丢失或被盗等事故,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及时做出处理并负责通知依托单位主管领导和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使用人不得私自处理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废弃物。严格按照实验室规定,由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定期统一收集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制造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非法传授或变相传授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未经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易制毒化学品。违者将依照实验室有关文件,追究责任单位和使用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易制毒化学品帐物不符的,责令停止实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和使用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事故,有关部门或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将依据有关文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将交由铁路轮对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根据实验室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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